本院认为,欧特药房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因此,欧特药房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提交由其代理人签字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亦不存在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内容均是基于其单方意志而先行履行的内容,相对人尽其注意义务而难以预见,且无恶意磋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事实涉及到本案当事人及案外人公司的项目合作及投资款的清算及处理行为。
德国跃动旅行责任有限公司作为境外旅游地接社,基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提供了160个团的服务,但对于欠付费用双方从未进行正式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