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申了对仲裁程序自治属性的尊重。仲裁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则成为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予遵守的程序规范,也是认可和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判断仲裁庭组成以及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近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原告中国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第三人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实质性化解了海外项目总包方和生产商之间的争议,而且为中国企业在非洲工程建设提供了良好司法支持。
该案为商事争议调解解决提供了良好示范,同时也为深化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打造首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两区”建设方面贡献力量。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交往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约规定,依法处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
本案系我国首次对中亚国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法院从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和仲裁规则的有效性出发,经过审查认定,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哈萨克斯坦国际商事仲裁院”与作出仲裁裁决的“欧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仲裁院”为同一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我国当事人进行了合法有效送达,遂在此基础上作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本案明确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国籍属性的标准,以及尊重当事人援引的国际商事仲裁软法界定仲裁披露事项范围,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标国际规则,对国际仲裁保持开明和支持的立场,展示了我国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形象,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广泛和深入参与,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4年7月2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对International,LLC与某律师事务所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本案对于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理限制,有益于平等保护中外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