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限制定作人行使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 保护外国公司合同权益
— 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影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某外国公司与某影视公司签订了某电视剧后期CG特效制作合同,约定某影视公司委托外国公司负责该剧CG特效方面的前期筹备,以及部分场次的CG特效制作,但未明确约定CG特效制作的要求、制作周期及制作进度,双方亦未就此形成补充协议。电视剧于2016年7月31日播映。2016年9月26日,某影视公司单方向外国公司发送《变更函》,要求将合同酬金1200万元变更为900万元。该变更未获外国公司同意。
外国公司将某影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外国公司600万元特效制作费,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因逾期付款给外国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以及因本案发生的费用。某影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外国公司返还某影视公司已支付的特效制作费194.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0万元,同时要求外国公司向某影视公司开具已经支付300万元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在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时属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定作人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报酬。法院判决支持了外国公司的诉讼请求,除支持增值税发票的反诉请求外,驳回某影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承揽合同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案系典型国际承揽合同纠纷,外国公司作为承揽人与定作人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对某影视传媒公司的影视作品的特效制作交付工作成果,由承揽人支付报酬。但承揽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揽工作数量、质量及交付时间的认定。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任意解除权,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则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随时解除合同的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其前提解除应当受到合同履行情况的限制。本案中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且电视剧已播映,故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报酬。案涉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提出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本案对于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理限制,有益于平等保护中外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