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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四: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准确查明及适用莫桑比克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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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4年5月27日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准确查明及适用莫桑比克成文法

— 李某诉蔡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8日,蔡某与李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向蔡某订购莫桑比克高棉花梨板材(UMBILA)。之后,李某向合同指定的王某账户支付板材定金及预付货款。王某将全部款项转给蔡某,蔡某认可收到,但其一直未完成货物发货装船。蔡某辩称其为某公司授权人员,代表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在莫桑比克,经营木材出口贸易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一直未发货的原因在于合同签订后,莫桑比克出口费用(关税等)上调需要李某负担该费用的一半才能发货。李某并不认可二被告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称二被告从未向其披露过此项授权。鉴于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及蔡某经常居住地位于莫桑比克,双方均认为应适用莫桑比克法律。

【裁判结果】

    根据已查明的莫桑比克法律,本案《购销合同》,除合同第二条违约赔偿金因超过法律允许的标准和第六条涉及的付款方法无效外,其他内容均符合莫桑比克法律规定。蔡某称某公司委托其签订《购销合同》,但李某对此不知情,且蔡某并未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告知李某。蔡某另称在莫桑比克共和国经营木材出口贸易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个人的意见,亦与查明的莫桑比克法律相悖。本院认为,因蔡某一方的原因履约发生延迟而致李某丧失其在合同中的利益,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支持原告终止(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莫桑比克法律关于“如非债权人(买方)的原因导致债务人(卖方)无法履约,……如已支付对价,债权人可依据不当得利相关条款要求债务人退款”之规定,对于李某要求退还预付货款和定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商事主体参与贸易或投资活动,最为期待的是能够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纠纷解决有稳定预期,受到平等保护。因此,尊重各国当事人选择商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增强境外投资人对中国营商环境、中国法治的信心。本案准确把握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法查明并适用莫桑比克法律,对合同效力、款项返还、违约责任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涉外案件中依法准确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合理,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行稳致远营造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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