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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荣吉与被告王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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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2年12月26日

裁判文书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荣吉与王寿龙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黄荣吉称以现金方式向王寿龙借款,王寿龙对收到黄荣吉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认为该笔款项系黄荣吉委托其从事商业项目的出资,且后续交由案外人张剑钟进行项目运作,并非借款。本院认为,黄荣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黄荣吉一直在向王寿龙催要还款,王寿龙对此并未表示异议且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向黄荣吉转账。王寿龙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荣吉向其交付的借款系从事商业项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不能对其未对黄荣吉的催要表示异议及向黄荣吉通过微信转账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黄荣吉与王寿龙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寿龙未能如期向黄荣吉返还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黄荣吉要求王寿龙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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