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本院认为Hartech科技公司与神舟智汇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此后签订的《关于购买全部源代码的补充协议》系《关于源代码购买的补充协议》的补充,而《关于源代码购买的补充协议》为《独家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在《关于购买全部源代码的补充协议》《关于源代码购买的补充协议》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均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上述三份协议之间的主从关系,Hartech科技公司与神舟智汇公司的争议解决方式应适用《独家代理协议》的约定。《独家代理协议》中虽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但双方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根据查明的新加坡法律规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否定双方之间仲裁条款的效力。据此,Hartech科技公司依法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依据《独家代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