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详细]
应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阁下于2013年10月9日至11日对文莱进行正式访问。[详细]
应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阮晋勇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10月13日至15日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李克强总理同阮晋勇总理举行会谈,同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国家主席张晋创、国会主席阮生雄举行会见。[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建立外交关系40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马来西亚总理达图·斯里·穆罕默德·纳吉布·宾·敦·阿卜杜尔·拉扎克于2014年5月27日至6月1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详细]
10年来,中国企业一直在有关海域进行勘探活动,包括地震勘探及井场调查作业等。此次“981”平台钻探作业是勘探进程的例行延续,完全在中国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内。 二、越南的挑衅[详细]
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
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和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