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8月15日,时任我国外交部长的周恩来在关于美英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就我国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发表了声明:“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此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任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1996年5月,中国政府公布中国大陆沿海由山东高角至海南岛峻壁角49个领海基点和由此直线相连的领海基线,以及西沙群岛28个领海基点和由此直线相连的基线,并宣布将另行公布其余部分领海基线。
1998年6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