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前 言
1. 2004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政府领导人在老挝万象签署了《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05-2010)》。
2. 在2005-2010年行动计划框架内,中国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三大支柱领域开展各项活动,以推动东盟在2015年建成东盟共同体。在政治安全领域,双方领导人、部长及高官保持频繁接触和互动,包括2006年在南宁举办中国—东盟纪念峰会。双方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东盟—中日韩(10+3)、东亚峰会(EAS)和东盟地区论坛(ARF)等领域也取得重要进展。
3.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进一步促进包括投资合作在内的全面经济合作,其中包括使用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商业性质发起的总额达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加强东盟国家基础设施、能源、自然资源和信息通信建设。双方农业、信息通信技术、交通包括泛亚铁路等领域合作、中国和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及海事合作、航空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促进了双方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
4. 双方科技、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地方政府合作和民间交流、环境、媒体、质检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合作,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
5. 10+3合作,包括《清迈倡议》多边化和亚洲债券市场倡议、旅游和能源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一、2011-2015年行动计划
为继续深化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支持东盟在2015年建成东盟共同体,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律、政策,采取以下共同行动和措施:
1. 政治安全合作
1.1 经常性高层接触、访问和互动
保持经常性高层接触,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就中国—东盟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1.2 政治对话和合作
在中国—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及各领域对话和合作机制中加强对话与合作,确保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决定和倡议及时、有效落实。
1.3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坚持《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加强地区和平、安全、繁荣和互信,包括支持东盟举办和主办评估条约落实进展的研讨会和座谈会等。
1.4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中国支持东盟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重申愿与其他核武国一起尽早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1.5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1.5.1 通过定期举行中国—东盟关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高官会和中国—东盟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工作组会议,以及继续共同努力起草“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针”;推动全面、有效落实宣言,促进南海合作,保持地区稳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为最终达成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1.5.2 根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定的原则,尤其是南海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问题之前,通过开展合作活动促进建立信任;
1.5.3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其他相关文件的规范术语一致;
1.5.4在诸如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保、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海上搜救、海上遇险人员的人道待遇、打击海上跨国犯罪、军队官员合作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
1.6 人权
通过地区对话、研讨会、研修班、宣传教育活动、经验交流和其他能力建设倡议等加强人权合作,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是在东盟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第一个地区性机制和首要机构。
1.7 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
1.7.1 落实《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2014》。在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及高官会、中国—东盟应对危险毒品合作行动及其他相关框架下加强互访和合作,加强双方非传统安全领域信息交流;
1.7.2 中国和东盟相关部门通过组织互访、培训及研讨会,就反恐和打击包括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儿童贩运,武器走私、海盗、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在内的跨国犯罪分享信息、交流经验和最佳实践,以加强能力建设;
1.7.3 促进和加强中国和东盟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的能力建设;
1.7.4 合作提高双方在禁毒、刑侦技术、边境管理、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调查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方面的能力;
1.7.5 促进中国和东盟执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协调,包括适时利用现有地区和国际设施和机制加强合作;
1.7.6依据各自国内法和政策,加强刑事侦查和起诉方面的合作,鼓励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签署双边合作协议,适时进一步加强在现有双边框架内的合作;
1.7.7 促进中国和东盟警察学院之间的互访和交流;
1.7.8 促进专家及相关学者间的联系和互访,支持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共同研究,分享研究成果;
1.7.9 加强法学和法律事务合作。
1.8 军事交流和合作
1.8.1 定期开展相关国家间的防务和安全磋商,逐步拓展合作形式和领域,增进防务和军事互信,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1.8.2 继续加强高层军事人员及专业团组交流,开展联合训练和人员交流;
1.8.3 支持并参与东盟防长会扩大会机制。
1.9 2011年中国—东盟对话关系20周年
2011年合作举办庆祝中国—东盟对话关系20周年系列活动。
2. 经济合作
2.1 中国—东盟自贸区
2.1.1 执行中国—东盟自贸区各项协议,帮助双方企业享受自贸区协议带来的利益;
2.1.2 跟踪自贸区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磋商,友好、建设性地加以解决;
2.1.3 2010年合作建成中国—东盟虚拟中心,2011年建成中国—东盟中心;
2.1.4 通过专门技能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1.5 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各种贸易促进活动,促进相互了解合作,扩大双边贸易投资;
2.1.6 有效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商务门户网站;
2.1.7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继续改善市场准入,逐步实现覆盖大量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2.1.8 通过研讨会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活动,促进中国和东盟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2 财金合作
2.2.1 进一步提高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的有效性;
2.2.2 继续在10+3框架下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财金合作进行讨论,探讨未来金融合作优先领域;
2.2.3 合作建立独立的地区监测机构—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跟踪和分析地区经济,以尽早发现风险、迅速实施补救行动,确保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有效决策;
2.2.4 通过亚洲债券市场倡议培育本币债券市场,促进本币债券的发行,扩大对本币债券的需求,改善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及监管框架,促进地区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
2.2.5 促进银行和金融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
2.2.6 加强合作与技术援助,发展中国—东盟资本市场。
2.3 农业合作
2.3.1 继续在10+3框架下加强农业议题和农业信息方面的对话和交流;
2.3.2 落实《中国农业部与东盟秘书处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3.3 落实“中国—东盟综合粮食生产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和“中国—东盟农村发展推进计划”;
2.3.4 加强包括杂交水稻在内的农业生产与技术合作,通过支持在东盟国家建立优质品种研发中心,推进优质高产农作物示范田活动;
2.3.5继续在种植、畜牧业、渔业、泥炭管理及相关领域开展先进适用技术交流,加强合作;
2.3.6加强农业经贸合作,促进农机具、加工机械、技术和设备、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粮食和良种等方面的贸易;
2.3.7加强跨境动植物疫病防控合作,在早期预警、疫情监测与疫苗研发等方面进行信息交换与技术经验交流,完善动植物疫病防预网和疫情通报制度;
2.3.8结合中国和东盟动植物进出口情况,探讨制定一套适合该地区特点的、统一的跨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
2.3.9 争取早日签署“10+3紧急大米储备协议”,定期举办10+3粮食安全合作战略圆桌会议,探讨加强区域粮食安全战略合作的途径和机制,提升区域粮食安全水平;
2.3.10加强对话与合作,促进森林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2.3.11协调相关的食品安全议定书,组建中国—东盟食品实验室网络;
2.3.12加强农业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举办系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为东盟国家培养农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2.4 信息通信技术合作
2.4.1通过中国—东盟信息通信部长会议等机制,继续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4.2 进一步落实《中国—东盟信息通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北京宣言的行动计划》;
2.4.3发展在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领域的长期合作,维护和加强网络安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
2.4.4在发展农村通信、推广网络应用、提升信息化水平等领域推动合作;
2.4.5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研讨会、研修班和信息通信技术专家互访,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4.6 通过交流经验和最佳实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交流,支持东盟落实《电子东盟框架协议》;
2.4.7 推动并支持落实《东盟信息通信技术总体方案2015》。
2.5 交通合作
2.5.1 通过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5.2 落实《中国与东盟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2.5.3 支持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包括提供金融和技术援助;
2.5.4结合《中国—东盟交通合作战略规划》优先项目,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稳步推进双方铁路、公路、海运、内陆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5.5 促进海运,开发海港,以改善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互联互通;
2.5.6 争取早日签署和实施《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探讨扩充《协定》内容。
2.5.7 完成昆曼公路建设,加快建设泛亚铁路;
2.5.8 加强交通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6 旅游合作
2.6.1 通过中国—东盟旅游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和合作;
2.6.2 加强中国和东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鼓励旅游产品的联合开发;
2.6.3 鼓励相互派员参加年度东盟旅游论坛和中国国际旅游展;
2.6.4 通过开展营销与推广、人力资源开发、旅行和投资便利化、出境市场和中国游客特点研究等联合项目,就落实《东盟旅游战略计划2011-2015》加强合作;
2.6.5 鼓励合作,探讨在紧急情况和危机中如何加强协调,减缓意外情况对旅游业的影响。
2.7 能源和矿产合作
2.7.1通过地区论坛和研讨会等途径,加强能源,特别是水电、矿产和地质科学方面的政策交流与对话,共享能源开发,特别是水文学、水电、煤炭和地热能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2.7.2 加强能源合作,鼓励对资源勘探、发电、下游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和平利用民用核能方面的联合能源基础设施的开发与投资,同时对安全、环境、健康和国际公认的能源资源安全标准给予认真和应有的关注,实现共赢;
2.7.3 在开发诸如生物能、水电、风能、太阳能、清洁煤、氢和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技术方面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
2.7.4 在推广节能和共享节能增效最佳实践方面加强合作;
2.7.5 在确保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鼓励双方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实现互利;
2.7.6 通过联合研究、能力建设项目、数据库开发,以及信息交流与经验共享,增强地质和矿业合作,实现互利。
2.8 质检合作
2.8.1 落实《中国—东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谅解备忘录》,确保农产品、食品和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2.8.2 定期举行中国—东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长会议,增强双方相关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
2.8.3 继续开展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之间的定期对话,探索并开展联合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
2.9海关合作
2.9.1 谈判并尽早签署《中国—东盟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
2.9.2 通过海关技术开发及在海关合作中信息通讯技术的应用,推进双方贸易便利化合作;
2.9.3 通过考虑交流海关信息等,推进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适时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等项目的试点合作;
2.9.4 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促进中国—东盟海关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
2.9.5 继续支持实施《东盟一体化倡议工作计划二(2009-2015)》中与海关相关的项目,培训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国中、高级海关官员。
2.10知识产权合作
2.10.1 落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2.10.2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交流,帮助东盟培训知识产权领域人才。
2.11 缩小发展差距
2.11.1 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区域和次区域发展,对东盟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及其第二份工作计划,缩小发展差距及一体化建设,加大资金及技术支持和援助。
2.12 湄公河流域和次区域发展合作
2.12.1 促进双方国家规划部门及智库就国家发展定期开展对话,以提高分享知识、专业技能和最佳实践的能力;
2.12.2 继续加强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框架下的合作;
2.12.3 积极考虑建设连接中国和相关东盟成员国的公路和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支持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开展交通项目;
2.12.4 鼓励中国与湄公河下游国家继续开展现有合作,分享流域规划和可持续开发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促进次区域的繁荣;
2.12.5 通过沿岸国家间磋商,以可持续的方式改善澜沧江—湄公河航道安全条件,同时致力于保护环境和沿岸人民独特生活方式,发展国际航运,探索简化水路运输出入境手续的方法,相互合作减轻航运对沿岸国家的负面影响;
2.12.6考虑在湄公河航道改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方面分享信息和经验;
2.12.7 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商务论坛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强各国商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私营部门参与区域合作;
2.12.8 尽快批准《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在协定框架下启动一站式试点检查,促进贸易便利化;
2.12.9 致力于建设区域性旅游走廊;
2.12.10 支持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建立经济走廊;
2.12.11 推动次区域私营部门合作,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2.12.12结合现有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总体规划和电力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制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电力发展总体规划,继续支持该次区域电力资源有序开发,完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电力贸易合作数据库及网站,开展关于次区域电力市场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培训,加强次区域电力监管国际交流;
2.12.13 在现有机制下,加强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信息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水资源和相关资源公平合理的利用,在流域开发和包括沿岸国家洪灾、旱灾管理等水资源综合管理方面加强能力建设;
2.12.14 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环境合作,特别是通过减贫、能力建设、农村环境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完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生物多样性走廊倡议项目,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促进可持续利用次区域遗传资源,包括公平获取和惠益分享;
2.12.15致力于湄公河水质管理和监测;
2.12.16 通过能力建设、政策对话、项目示范和信息交换,推动澜沧江—湄公河沿岸国的植树造林、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区域内森林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2.12.17 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合作;
2.12.18 继续落实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跨境公共卫生合作,以减少传染病的跨境传播和爆发;
2.12.19 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
2.12.20 落实《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经济合作框架》;
2.12.21 加强农业、交通、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自然资源、旅游及中小企业等东盟东部增长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合作;
2.12.22 通过直接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经济技术合作开展资源开发合作;
2.12.23 通过多种渠道向东盟东部增长区计划和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
2.13 中小企业合作
2.13.1 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间的政策磋商和对话,务实推进中小企业合作;
2.13.2通过举办研讨会、研修班等方式,交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佳实践及经验;
2.13.3鼓励东盟国家积极参与“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推动双方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2.14 工业合作
2.14.1 积极探讨和开展工业领域交流与合作。
3. 社会人文合作
3.1 公共卫生合作
3.1.1通过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3.1.2深化传染病防控领域合作,特别在早期发现、报告、防控、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开展技术、人员和经验交流,增强应对能力;
3.1.3就预防与应对流感大流行开展合作,向东盟国家提供疫苗、抗病毒药品和个人防护设备;
3.1.4 加强传统医学、补充/替代医学合作,重点加强其保护发展及与医疗保健制度的结合;
3.1.5探讨在非传染性疾病领域适时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以提高本地区人民的健康和生活水平,降低非传染性疾病带来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3.1.6 加强促进健康、推动健康城市及可持续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合作;
3.1.7 继续开展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合作;
3.1.8促进心理健康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2 科技合作
3.2.1通过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及10+3科技高官会,加强科技交流与务实合作;
3.2.2 考虑制定包括技术转移与技术交流在内的科技合作专项计划;
3.2.3 举办面向东盟国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3.2.4 继续举办科技专题展,包括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的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及高新技术展和东盟科技周,搭建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2.5与东盟共同举办研讨会、联合研究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活动,就能源、环保、气候变化、传染病防治、灾害防御、传统医药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合作与交流。
3.3 教育合作
3.3.1加强高层教育机构往来。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3.2 继续促进双方学生交流,增加对东盟国家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鼓励学位互认,支持中国提出的“2020双十万学生流动计划”倡议;
3.3.3 继续深化中学及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务实合作,适时在人才培养、学生流动、学分互认、联合科研、语言教学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3.3.4 继续促进在语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领域的青年交流,以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3.3.5 继续为东盟国家举办各级各类短期培训,为东盟国家高级行政人员在华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和外交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提供奖学金;
3.3.6促进学术交流,鼓励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开设有关中国和东盟国家语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政治与经济等课程,加强国情和政策研究,提倡在上述领域联合设立硕士学位;
3.3.7鼓励制定有效的双边合作政策、目标和措施,深化双方大学及知识分子之间的学术合作,推动双方人文交流。
3.4 文化合作
3.4.1继续加强文化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与交流;
3.4.2落实《中国与东盟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文化产业互动计划》;
3.4.3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及文化产业方面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3.4.4鼓励和支持文物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及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3.4.5 合作开发文化产品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3.4.6 相互支持对方主办高规格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
3.4.7 联合保护并推广民族和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在传统体育运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4.8 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文化产业论坛;
3.4.9通过交流举办大型活动经验,加强文化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合作;
3.4.10 推动文化、艺术与文化遗产领域专家和专业技能交流。
3.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
3.5.1落实双方领导人宣布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开展公务员培训,通过研讨会或培训班,鼓励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技术开发、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交流经验并开展合作;
3.5.2 继续通过10+3劳工部长会议,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
3.5.3鼓励各行业包括私营企业参与人力资源开发和交流;
3.5.4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社会福利保障合作机制,扩大社会福利和保障领域的政策、信息和经验交流。支持双方专家学者开展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比较研究;
3.5.5 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及妇女儿童福利领域的合作;
3.5.6通过10+3社会福利和发展部长级会议,继续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
3.6 减贫合作
3.6.1 加强减贫合作,建立主管部门日常联系和政策磋商机制,继续举办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
3.6.2 继续为东盟国家举办一系列减贫政策与实践研讨会,为东盟国家提供减贫与发展专业学位,加强双方减贫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3.6.3 推动双方减贫主管部门通过人员互访、知识共享、信息交流及联合研究建立合作关系;
3.6.4 根据东盟国家需求,提供减贫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减贫项目设计和国家减贫战略的制定。
3.7 环境合作
3.7.1 落实《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适时联合制定“中国—东盟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3.7.2 支持中国—东盟环保合作中心工作,根据《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促进环境合作;
3.7.3 加强环境友好型产业,包括环境友好技术、环境标志和清洁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和东盟实现绿色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3.7.4 加强城乡环境保护领域的对话与交流,落实城乡环境合作示范项目,提高本地区人居环境质量;
3.7.5 通过包括性别角度的环境管理和保护交流合作及《东盟环境教育行动计划2008-2015》,加强双方环境能力建设机构之间的环保宣传教育合作;
3.7.6 实施联合培训课程、联合研究、人员交流、研究生奖学金项目,提升区域环境管理能力与水平;
3.7.7 开展协同效应领域合作,如大气和水质管理和保健等方面的研究、能力建设及经验分享;
3.7.8 促进环保合作,努力达到《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规定的环境可持续性目标;
3.7.9 适时建立中国—东盟环境部长会议机制。
3.8 媒体合作
3.8.1 继续通过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加强政策沟通与对话;
3.8.2 组织双方记者赴对方进行专题采访,不断提升相互报道的广度和深度;
3.8.3 促进记者互访和交流,加强新闻报道合作;
3.8.4 加强新闻网络合作;
3.8.5 探讨在中国和东盟共同举办电影节、电视节;
3.8.6 在电影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推广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鼓励并推动影视节目联合制作,加强节目交流;
3.8.7 鼓励参与在中国和东盟举办的主要影视音乐节和交易活动;
3.8.8 为东盟国家广播电视领域专业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3.8.9 接触并鼓励双方主流媒体,促进中国—东盟关系积极的国际形象。
3.9 灾害管理合作
3.9.1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灾害管理领域高官磋商机制的可能性,加强减灾、救灾和重建信息与经验共享;
3.9.2 加强减灾、救灾和重建培训,通过项目和专家交流,提高灾害管理工作软硬件设施;
3.9.3 结合《东盟灾害管理和紧急救灾协议》,适时探讨签署《中国—东盟减灾救灾合作协议》的可行性;
3.9.4 通过信息共享、经验知识交流、举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和支持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措施,促进紧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3.10 地方政府合作和民间交流
3.10.1 促进双方省级及地方政府经验交流。
3.10.2 促进各级妇女交流项目,包括:适时举办中国—东盟妇女论坛;继续支持东盟国家妇女组织,促进妇女发展;鼓励使用中国—东盟妇女培训中心,举办东盟性别平等和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培训班;与在京东盟使节夫人小组加强联系,开展联谊活动;探讨与东盟妇女委员会的合作。
3.10.3 促进青年交流项目,包括:继续支持落实《中国—东盟青年事务部长关于青年合作的北京声明》;通过中国—东盟青年事务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继续举办中国—东盟青年营及中国—东盟青年公务员交流项目;继续开展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交流项目;推动和鼓励中国—东盟青年企业家协会发展为重要实体,促进双方青年企业家交流;继续举办东盟青年领袖培训班;继续向东盟国家派遣中国青年志愿者。
3.10.4 促进老龄工作合作,包括:加强老龄工作合作,促进信息交流,分享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共同探讨加强家庭养老和养老服务的有关措施;加强老龄工作官员交流合作,促进老龄工作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培训;鼓励东盟国家和中国老年人互访,促进文化交流。
3.10.5 促进民间友好组织合作,包括: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民间友好组织大会及系列活动;继续加强双方友好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 国际和地区事务合作
4.1 东亚合作
4.1.1 继续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
4.1.2 就地区架构保持沟通和协调;
4.1.3 继续支持将10+3合作作为实现建立以东盟为推动力的东亚共同体这一长期目标的主要载体;加强10+3在粮食、能源、环保等各领域的合作;充分利用10+3合作基金,支持10+3合作各领域牵头国;
4.1.4 支持领导人引领的东亚峰会的独特作用,就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灾害管理、气候变化、教育、文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重大问题交换看法。支持东亚峰会继续保持开放性、透明性和包容性论坛的性质;
4.1.5 通过东亚论坛、东亚思想库网络以及其他机制,合作共同促进东亚的共同利益,携手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
4.2 跨区域合作
4.2.1 继续在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及亚欧会议中保持密切协调与合作;
4.2.2 积极推动亚洲合作对话进程;
4.2.3 进一步促进在南南合作框架,如77国集团加中国及东亚—拉美论坛和亚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等其他跨区域框架下的对话,加强相关机制。
4.3 在联合国的合作
4.3.1 继续就联合国改革、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反恐、气候变化和发展议程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在联合国加强合作;
4.3.2 加强东盟国家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间的密切沟通和协调。
4.4 在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合作
4.4.1 就涉及二十国集团事务加强协调和合作,包括支持东盟主席国继续参与二十国集团峰会,及在适当条件下参加相关会议;
4.4.2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合作推动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在已有进展的基础上尽早、成功结束;
4.4.3 支持老挝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二、资金
1. 本《行动计划》提及的各项活动将主要由中国—东盟合作基金和来自双方的其他资金资助。
2. 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及中国向东盟国家提供150亿美元信贷,支持在基础设施、能源资源、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和相关活动。
3. 鼓励国际金融机构/组织、发展伙伴及双方私营部门参与落实《行动计划》下感兴趣的重大项目。
4. 继续加强现有融资机制,考虑根据各自能力提供必要的资金,同时探讨有效和创新的融资战略,确保《行动计划》有效落实。
三、机制安排
1. 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在东盟秘书处的协助下,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项目,落实本《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行动和措施。
2. 中国向东盟秘书处提供技术支持,以协调和落实本《行动计划》。
3. 通过中国—东盟各领域部长级会议、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等现有机制,定期评估《行动计划》,确保《行动计划》符合双方对话关系的需要和重点,并根据地区和国际的动态环境增加新的和急需的合作领域。
4. 本《行动计划》期满时,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将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的指导下,起草新的五年《行动计划》,经由中国—东盟外长会提交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