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交往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约规定,依法处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
本案系我国首次对中亚国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法院从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和仲裁规则的有效性出发,经过审查认定,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哈萨克斯坦国际商事仲裁院”与作出仲裁裁决的“欧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仲裁院”为同一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我国当事人进行了合法有效送达,遂在此基础上作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本案明确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国籍属性的标准,以及尊重当事人援引的国际商事仲裁软法界定仲裁披露事项范围,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标国际规则,对国际仲裁保持开明和支持的立场,展示了我国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形象,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广泛和深入参与,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4年7月2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对International,LLC与某律师事务所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本案对于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理限制,有益于平等保护中外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本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主动审查,及时释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展示了中国法院为推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所作的努力。
本案准确把握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法查明并适用莫桑比克法律,对合同效力、款项返还、违约责任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涉外案件中依法准确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合理,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行稳致远营造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
本案对于域外法的准确查明与适用,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立场,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