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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李冬梅法官应邀到中国政法大学讲授涉外商事审判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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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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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李冬梅应邀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以《涉外商事审判实务》为主题为法大法硕学子讲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实务系列课程。课堂上,李冬梅法官结合典型案例,讲授了诉讼请求的固定、法律规范的适用等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相关内容。

授课要点

(一)诉讼请求的固定

何为诉讼请求

权利请求,具体表现为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无诉讼请求即无诉。

固定诉讼请求的意义

1、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法院才能知道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权利;

2、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才能便于对方当事人准确地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3、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厘清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才能寻找到诉讼的法律规范和基础规范,在此基础上开展审理活动。

释明权的行使

释明权,即通过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主张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防止当事人因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而败诉,增加诉累。

但释明权行使到何种程度,需要根据个案判断。如果释明权行使的过于宽泛,可能会造成诉讼双方的不平等,有帮助一方当事人诉讼的嫌疑;如果释明权行使的过于限缩,又会造成上面提到的因当事人选择不对产生的诉累。

(二)法律规范的适用

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审查步骤

1.先看有无决议,即债权人在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是否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机关的决议并进行了审查。

2.有决议的,是否为适格决议,即是否符合公司法对关联担保和公司章程非关联担保表决程序的规定。

3.虽然有决议,但在决议伪造、变造等情况下,已经尽了必要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可根据表见代表规则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具体判断标准

1.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债权人需要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符合第16条的规定,签字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如果公司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向法院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提供担保的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法院就应当认定构成善意;

3.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现实案件中出现提供担保的公司主张决议是伪造的、程序违法、签字是伪造的等事项,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对此事明知,即债权人不构成善意。

免于决议的例外情形

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金融机构开立的保函、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均作出了规定: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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