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白俄罗斯仲裁裁决 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 白俄罗斯某研究院与某航空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白俄罗斯某研究院与某航空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签订《勘测合同》。《勘测合同》生效后,由于某航空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某研究院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索赔1 797 004.4美元。某航空公司不同意仲裁请求,并提出反请求。仲裁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裁决,支持某研究院要求某航空公司偿付主要合同债务1 797 004.4美元和仲裁费的主张,并驳回某航空公司要求某研究院赔偿损失1 549 099.66美元、各项费用19 824 896元人民币和附加费用37 260.07元人民币的反诉请求。仲裁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航空公司邮寄送达了仲裁裁决书,航空公司应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由于航空公司未在上述期限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某研究院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裁决解决的是某研究院与某航空公司之间因履行所签订的《勘测合同》而发生的争议,该争议事项系发生于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故属于商事法律关系,应依据《纽约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其次,承认案涉裁决不存在危害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最后,在仲裁程序中,仲裁院保障了某航空公司指定仲裁员、参与仲裁庭审应诉答辩的权利,故《裁决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的情形。故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的设计勘测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经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后,外国企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因我国与白俄罗斯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案涉争议事项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并最终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保障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交往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约规定,依法处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