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对International,LLC与某律师事务所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表述当事人名称已经变更,经过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核实认定,并作出认可并执行裁定,在全国范围尚属首例。
International,Inc.与该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法律服务协议》。International,Inc.于2015年4月17日经过改制变更名称为INTERNATIONAL,LLC。律所于2021年4月26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被申请人列为International,Inc.,International,LLC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诉时对名称和注册地未予纠正。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并认可,但表述有误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作出仲裁裁决,按仲裁规则亦无法更正。现International,LLC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律所以International,LLC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为由请求不予认可和执行。
针对当事人主体信息在仲裁前已发生变化的情况,四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核实公司名称虽变更,但其主体延续,法律人格未发生改变,故认定变更名称前后主体具有一致性。四中院裁定认为,该案属于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法院在尊重和维护各法域法律制度和规则前提下进行仲裁司法审查,在区际不同法域之间进行合作和互助,最终目的是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在仲裁裁决符合本法域规定的条件时,就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有权查明核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依据正确的名称作出认定和裁判。
该香港仲裁裁决经仲裁司法审查后予以认可和执行,系四中院以能动履职的司法实践填补规则的空白,积极支持和扩展区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没有关于当事人主体名称错误如何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核实认定的规定,法院根据区际司法合作和互助原则,尊重和维护各法域法律制度和规则前提下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积极行使裁判权,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安排》的认可执行具体程序提供实际解决方法。该案的审结有利于积极推动涉港区际司法协助,并为国内外同类仲裁的承认(认可)和执行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