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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梅宇受邀为中国常设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讲授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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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4年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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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以法治护航首都高质量发展,近日,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梅宇受邀为中国常设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程案件仲裁员实务高阶课程(第三期)讲授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相关问题。梅宇副庭长围绕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三类案件,详细讲解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审理要点、热点难点问题裁判观点,并就规范仲裁程序、促进实体裁判公正、提升仲裁公信力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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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可以约束非签署方吗?

可以,仲裁效力扩张有具体范围。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在支持仲裁的趋势下,在特定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可以约束非签署方。

《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作出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

(一)《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除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发生分立、合并或继承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或继承人有效。

(二)《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的仲裁协议,约束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保险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非涉外纠纷中,保险人受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仲裁事项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事项的审查应分为以下内容:

(一)审查仲裁事项是否存在。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可仲裁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机构应如何选择?

审查仲裁机构的选定是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并且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在判断当事人协议选定明确仲裁机构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条、第16条、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上述规定期间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七)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事由有哪些?

属于国内仲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事由有哪些?

属于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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