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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a.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b.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c.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d.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e.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需另外提交:企业或其他组织同意起诉并推举出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一人股东或一人董事证明书、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等(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及该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以上材料一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需明确具体权限,“签署法律文书”权限需特别写明)。
当事人为外国或港澳台自然人的,其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其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其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当事人为外国或港澳台自然人的,可以在本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为涉外、港澳台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其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且向法院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本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本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法发〔2019〕9号)第17条: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特别说明:对于当事人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但其将主要营业地设在香港,亦在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海外公司的营业登记。该公司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时,如果提交了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证明,并在香港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对该证明的证明力,法院可予以确认。
如果该公司提交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证明,但其在香港办理的公证认证手续,对该证明的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
此问题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提交的注册登记证明是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机关出具的,必须在出具证明的该机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