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本会各会员单位(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建立既体现调解的社会公益性,又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充分保证调解组织自负盈亏、良性发展的体系和机制,进一步规范本会各会员单位(调解组织)的收费行为,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将本会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的案件或本会自收案件,标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本数),调解成功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标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本数),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25%收取费用。调解费用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标准收取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得收取费用。
二、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后,又到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收费标准执行。
三、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的案件或本会自收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自愿约定由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的,本会和仲裁机构各自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25%收取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得收取费用。
四、本会会员单位(调解组织)调解员在本会调解工作平台开展调解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收费标准执行,调解员必须携带本会颁发的调解员资格证书,由本会秘书负责核对证书。没有本会调解员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在本会调解工作平台上开展调解工作。
五、本会会员单位(调解组织)调解员利用本会调解工作平台进行调解案件未成功的,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平台也不收取会员单位(调解组织)任何费用。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二○一八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