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不同法域的当事人在北京国际商事法庭递交起诉材料或者提出申请时遇到的起诉材料的问题,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结合案件管辖和审判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出台本问答。
问题一: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答:外国人参加诉讼,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经香港、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问题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身份证明材料;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澳门企业或组织,提交经香港、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问题三:授权委托书有哪些要求?
答:(1)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官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3)代理人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需有授权委托书关于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明确授权,不能仅写“代为起诉”。
问题四: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有翻译要求?
答:当事人向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确定。
问题五:哪些当事人可以进行跨境诉讼网上立案?
答: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等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问题六: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如何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答:跨境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者电脑端向受理案件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问题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法院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问题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2)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问题九: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该证明书需要另行公证;(4)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同时需要注意,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附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问题十: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问题十一: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2)请求和理由;(3)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问题十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施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5)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3)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问题十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属于特殊的司法协助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交:(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说明的除外。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时间,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经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