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跨国投资移民中常因委托事项产生相关纠纷。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纠纷,受托人应按委托合同约定和承诺全面履行义务。
2011年,陈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移民服务合同》,约定某咨询公司代陈某办理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EB5投资项目通常为取得美国永久居住绿卡)的相关服务事项。某咨询公司为陈某及其家人提供了移民申请的相关服务。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陈某及其家人先后获得移民签证及美国永久居留绿卡(有效期限为2年)。
2015年起,某公司为陈某办理I829移民申请、委托律师、重开程序启动等事宜的沟通、洽商及协助提交材料工作。
2019年,陈某因重开申请被拒签后,于签证截止日离开美国返回中国。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咨询公司依据《移民服务合同》及《声明》约定,返还其投资款、服务费及律师费,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应将涉案《移民服务合同》及《情况说明》《声明》等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同体系解释,认定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并结合对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等的法律意见查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咨询公司负有帮助陈某甄别移民目的国的投资项目以便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作为投资、跟踪投资项目情况等合同附随义务。其在明确承诺帮助陈某及其家人最终获得永久绿卡,以及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时,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该承诺。法院经审理判决谋咨询公司给付陈某投资款本金50万美元,返还人民币25000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